
準備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在書寫離婚協議的時候經常會不知道該如何在協議里表述二人的離婚原因。對于協議中離婚原因的表述,建議大家只要籠統描述一下就好。這是因為:
首先,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不會對雙方的離婚原因做詳盡審查或調查。民政機關只會對雙方離婚的意見是否出于真實意思表示進行審查,即只要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明確向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表示自己愿意離婚即可。
其次,很多當事人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出于對自己名譽的保護往往不愿向包括離婚登記機關在內的第三人承認。因此如果另一方強行要求在離婚協議書中寫明是由于有第三者而離婚的話往往會招致對方的反感并很有可能拒絕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而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這種結果的出現顯然沒有必要,畢竟協議離婚是一種較為快捷的離婚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建議大家在離婚協議格式的問題上簡單概括一下就好。比如“性格不合、感情不合”等。順利達成離婚愿望才是最終的目的。
離婚原因怎么寫最合適?
離婚原因需要填寫可以表達出導致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或者無法挽救的情況,比如家暴、出軌、長期賭博、長期酗酒等原因,或者是其他的能夠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破裂的原因。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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