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離婚證還有用嗎?
再婚之后,離婚證是沒有用的。再婚之后,婚姻狀態為已婚。離婚證是辦理離婚登記時雙方夫妻關系解除的證明,再次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就換頒發結婚證,以前的離婚證沒有效力了。
按規定,離婚后再婚需要收回離婚證。根據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關于婚姻登記若干問題的解答》,對結婚證離婚證丟失或毀壞的,不能補發。若當事人丟失或毀壞了《離婚證》的,則當事人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原婚姻登記機關經核查婚姻登記檔案,證實當事人確曾依法在該機關辦理過婚姻登記。再將當事人申請核查屬實的情況,報市、市轄區、縣民政部門審查批準后,依法為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所補辦的有關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憑《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即可辦理離婚手續。

對于再婚登記需要什么手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再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雙方的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三)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四)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再婚登記流程:
一、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愿的。
(4)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5)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以上就是再婚后離婚證還有用嗎?再婚登記材料及流程的全部內容,如果大家想跟多的了解婚姻知識,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評論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