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辦離婚證,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最好是要到原來辦理離婚的民政部門辦,因為當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是有備案的。
有條件的省份,可以允許本省居民向本轄區內負責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離婚證。
離婚證辦理材料:
1、內地居民應出具身份證、戶口簿。
2、補領離婚證應提交2張2寸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婚姻登記檔案不在受理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的,當事人應提交婚姻登記查檔材料;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系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4、當事人身份證、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5、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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