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辦離婚證的日期應該寫成過去的日期,即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
離婚證是一種證明離婚事實的證件,它記錄了離婚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離婚原因、離婚協議等內容。在辦理離婚證的過程中,需要填寫離婚證的發證日期。這個日期應該是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而不是現在的日期。
為什么要寫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呢?這是因為離婚證是一種證明離婚事實的證件,它記錄了離婚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離婚原因、離婚協議等內容。如果將離婚證的發證日期寫成現在的日期,就會導致離婚證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因為離婚證的發證日期應該是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這才能真實地證明離婚事實的存在。
此外,離婚證的發證日期也會影響到離婚證的有效期限。根據法律規定,離婚證的有效期為6個月,從發證日期開始計算。如果將離婚證的發證日期寫成現在的日期,那么離婚證的有效期就會從現在開始計算,而不是從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開始計算。這會導致離婚證的有效期變短,可能會影響到離婚當事人的權益。
離婚證的申報條件: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3、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戶口;
6、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在補辦離婚證的過程中,應該將離婚證的發證日期寫成離婚實際發生的日期,這樣才能真實地證明離婚事實的存在,保障離婚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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