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的規定,結婚證是可以補辦的,只要憑相關材料和證件前往相關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補辦結婚證的服務就可以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結婚證丟失補辦流程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不是雙方都必須去,一方去即可,但所需證據、手續要帶全;確認屬實并符合以下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1)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5)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2、當事人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補辦,并填寫申請書《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攜帶證件如下:
(1)男女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需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
(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5)結婚證屬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屬內容有誤的,如日期、姓名等,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切記不可自己手動涂改,否則結婚證就作廢了,國家是不會承認的);
(6)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
3、因故未能親自到的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應提交公證的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委托書,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
4、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損毀或不一致的婚姻登記證注銷后退還持證人。
結婚證補辦當天可以拿到嗎?
一般情況下,近十年的檔案還存在各區縣的婚姻登記處,補辦人只要帶上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合影再到初次領證處補辦,當天即可拿到新證。登記結婚已經超過十年的夫妻想要補辦結婚證,則需要到各區縣檔案館查出登記材料,復印后再帶上戶口本、身份證、照片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補辦即可,當天就可拿到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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