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的規定,結婚證是可以補辦的,只要憑相關材料和證件前往相關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補辦結婚證的服務就可以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如果是結婚沒幾年的夫妻,相關部門還是會有信息的,如果要補辦結婚證,只需準備好兩個人的戶口本,身份證,還有合影就可以到登記處進行補辦,并且當天就可以拿到新證。如果結婚超過了十年,則需要到檔案館查出登記的材料并且復印。然后帶上兩個人的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處進行補辦,當天也可以拿到新證。
補辦結婚證不需要都去,只要一個人去就行,因為是補辦,原有的信息已經存在,只要相關部門核查就可以查明情況,如果兩個人都沒辦法去辦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當然,委托書應該寫明當事人所有的信息才能夠在補辦的時候避免麻煩。
結婚證補辦手續:
1、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領。
結婚證補辦流程:
1、當事人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辦申請;
2、準備好戶口簿、身份證;
3、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
4、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
以下幾種人是不具備結婚的條件的也不能領取結婚證的情況: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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