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當事人沒有出庭,法院不會自動判決離婚案件。法院會按照程序規定,對缺席方當事人進行宣告送達,并給予其再次出庭的機會。只有在經過多次傳票傳喚后,當事人仍然不出庭或不委托代理人出庭,法院才會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可能作出判決。
在中國法律程序中,離婚案件需要滿足多個程序要求,包括起訴、立案、送達、應訴等等。一方當事人缺席出庭,會導致這些程序無法順利進行,進而影響判決結果的公正性和正當性。因此,法院會以多種方式通知當事人出庭應訴,如果當事人仍然不出庭,法院會對其進行宣告送達,并視其為缺席方當事人。
在宣告送達后,法院會繼續進行審理,但此時缺席方當事人已經失去了訴訟權利和義務,即無法參與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程序。法院會根據其他證據和事實依據進行認定和判斷,最終作出判決。但是,缺席方當事人仍然有權利在一定期限內申請撤銷判決或者重新審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離婚一方不到場不會自動判決,法院會盡最大努力通知當事人應訴,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正當性。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訴訟義務,積極參與訴訟程序,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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