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答案是否定的。在婚姻法中規定,只有當婚姻中出現了婚姻無法繼續的情形,才可以進行離婚。具體來說,這些情形包括:
1. 一方有重婚行為或者有其他情節導致婚姻無效的;
2. 一方有嚴重過錯的;
3. 雙方協議離婚的;
4. 一方無故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患有難治的絕癥的;
6.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方感情破裂只是離婚的一個情形,而不是唯一的離婚情形。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只是因為感情破裂就想要起訴離婚,那么就需要具備其他的離婚條件。比如說,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滿兩年,并且沒有復婚的跡象,那么就可以起訴離婚。如果一方有嚴重過錯,比如說出軌或者家暴,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起訴離婚。如果雙方都已經達成協議,愿意離婚,那么也可以進行協議離婚。
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也沒有分居滿兩年,也沒有達成協議,但是雙方的感情確已經破裂,那么就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最終決定是否允許離婚。
總之,對方無過錯不能成為離婚的充分理由。如果想要起訴離婚,必須要具備其他的離婚條件。否則,就只能通過調解或者其他方式解決雙方的矛盾,維護婚姻的穩定。







評論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