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證至少要在30天后才能辦理。《民法典》生效以后,根據《民法典》新增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30天,即雙方到離婚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時,需要等待30天,期滿后雙方應當在30日內再次到離婚登記處申請發放離婚證。
民政局上下班時間需嚴格按照各市縣區政府文件通知精神。一般是周一到周五,星期六、星期日為法定雙休日。上班時間:上午8點—12點,下午:2點30分—5點30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果三十天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要離婚的,則可以辦理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
離婚證的辦理要具備什么條件?
辦理離婚證的離婚方式是協議離婚,以下是協議離婚應當具備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合法的夫妻身份;不具備合法夫妻關系的當事人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問題。
2、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都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主觀上確實是自愿的;離婚必須由本人親自解除,他人不能代為解除;必須體現自愿原則。
3、協議離婚是還必須對子女撫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
離婚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有以下情形,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破裂,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
3、因感情確已不和且分居滿兩年;
4、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應準予離婚。
離婚證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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