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必須雙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脅迫手段簽訂的協議的財產分割等部分的協議是無效的。比如對財產協議的某部分不簽就要殺害對方、或對方的親屬,被逼方無奈簽署的部分。
(2)應由雙方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
(3)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如雙方離婚,規(guī)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離家,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這一條款違法了《婚姻法》的規(guī)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無效的。
(4)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如有的協議中以撫養(yǎng)費為籌碼,約定放棄探視權不付撫養(yǎng)費,這一條款因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5)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6)協議應當履行,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其履行。經過法院認可,一方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7)對于離婚這種身份行為不得再附其他條件和期限。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曠吸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 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guī)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示以及對子女撫養(yǎng)、財爐汲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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