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離婚協議書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理由及相關規定如下:自愿離婚必須以協議書形式表明具體意愿;只有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辦理離婚手續;既然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就應該簽訂離婚協議,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如果有財產和子女問題,在協議中一同解決。所以提供離婚協議書是硬性規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手續流程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辦理流程:
1.準備離婚相關證件。
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辦理流程:
1.提起訴訟。
2.法院審理。
3.判決。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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