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協議雙方
協議書的第一部分應注明離婚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時,協議書要明確雙方離婚的原因和離婚后的生活安排等內容。
第二部分:財產分割
離婚協議書的第二部分應明確雙方財產的分割方案,包括財產的名稱、價值、歸屬、分割比例等方面。雙方可以根據現有的財產狀況,自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分割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請律師或法院調解或判決。
第三部分:子女撫養
離婚協議書的第三部分應明確子女的撫養、監護和探視等安排。雙方應根據子女的年齡、健康狀況、學習和生活情況等考慮子女的撫養問題。協議書中應明確子女的撫養人、監護人和探視時間等方面的內容。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請律師或法院調解或判決。
第四部分: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書的第四部分應明確離婚的手續和程序。雙方應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按照協議書中的約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請律師或法院調解或判決。
第五部分:協議生效
離婚協議書的第五部分應明確協議的生效時間和方式。雙方應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并經過公證或法院認證后生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請律師或法院調解或判決。
總之,自愿離婚協議書是離婚雙方自行協商達成一致后,書面確認離婚協議的一種形式。在書寫協議書時,應注意考慮到雙方的利益,盡可能達成公平合理的協議方案,以便順利完成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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