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不一定要協議離婚,也可以提起訴訟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準備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戶籍證明等證件材料,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作為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正是雙方自愿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證需要離婚協議書的,需要將財產分割、債權債務、孩子撫養等問題進行書面約定。
2、要是有一方不愿離婚的,想離婚一方可去法院起訴離婚,結果可能就是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而不是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內容: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并不是必須有的,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是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但是如果夫妻雙方進行訴訟離婚,離婚協議并不是必要的,而是需要調解書或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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