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但是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效力更強,公證處事代表國家行使公證權,也就是說離婚協議的內容經過了國家的認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離婚協議的內容不實,否則法院一定會支持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如果為了避免以后有麻煩,最好還是能公證一下。
現實中,因為不少夫妻在離婚之前沒有搞清楚怎樣寫離婚協議書才有效,因而雖然簽訂了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但因為內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效,這最終肯定還是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
協議離婚的條件:
雙方當事人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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